发布时间:2019年05月14日来源: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索引号:浙建质安发〔2019〕141号
各市建委(建设局):
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,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,确保工程质量,经研究,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基本原则
坚持“三结合”原则。监管与服务相结合;治乱与治危相结合;治标与治本相结合。
坚持“三着重”原则。着重排查检测机构资质符合情况,着重打击出具虚假报告,着重规范检测市场秩序。
二、工作目标
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,聚焦行业乱象,进一步加强检测行业监管,推进检测机构管理标准化、行为规范化、人员专业化和报告信息化,建立健全检测监管长效机制,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。力争到2020年4月底,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,检测机构和人员动态监管机制基本形成,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基本建立,检测人员素质明显提升。
三、整治范围
全省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。
四、整治内容
全面排查检测机构资质符合情况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检测机构行为情况,重点整治以下内容:
(一)检测设施场所情况。检测设施场所和环境条件等是否符合资质要求。
(二)检测人员情况。检测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要求;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相关技术培训。
(三)检测仪器设备情况。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资质要求;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、校准、定期维护和保养。
(四)委托管理情况。检测机构是否按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;合同是否存在影响检测报告公正性内容。
(五)见证取样情况。见证取样的取样、送检程序是否规范;试样的标识、数量、留置等是否符合要求。
(六)样品管理情况。样品留样封存是否规范;留样处置记录是否齐全。
(七)档案管理情况。检测合同、委托单、原始记录、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,并具有唯一性标识;是否存在随意抽撤、涂改现象;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。
(八)承揽业务情况。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;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或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。
(九)检测报告真实性。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;是否伪造检测数据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;是否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。
(十)量能匹配情况。检测人员、仪器设备的配备与完成的检测工作量是否相适应。
五、实施步骤
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期一年,具体分三个阶段。
(一)动员部署(2019年5月-6月)
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,做好动员部署。
1.摸底建档。要对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(包括分支机构和省外检测机构)进行全面摸底,组织检测机构填报《检测机构基本信息表》(附件1),并对每个检测机构建立完善的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和检查台账。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请于7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及表格(附件1、2)上报我厅。
2.自查自纠。要督促辖区内检测机构按照整治内容,对本机构现有资质情况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。
3.信息入库。在前期全面摸底基础上,要督促辖区内检测机构将企业和符合要求的人员信息按实录入“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”。
(二)全面开展专项检查(2019年7月-2020年3月)
县(市、区)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7月底前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全数排查。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8月底前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双随机抽查,抽查检测机构数量不低于30%,并于8月31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及表格(附件4、5)上报我厅。我厅将适时进行督查。
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要督促整改。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,要责令限期整改,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,整改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揽新的业务。对发现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,要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,并综合运用媒体曝光、信用惩戒、行政处罚等手段,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。
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动态监管机制,每季度对检测机构资质和人员进行一次动态核查,并通过能力验证、监督抽测和检查、信息化系统建设等,实现对检测机构多层次、多形式、全覆盖的管控。
(三)建立健全检测监管长效机制(2020年4月前)
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长效机制建设贯彻到专项整治行动的全过程。深入分析检测行业乱象滋生发展的原因和特点,及时总结经验做法,健全检测监管制度,基本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监管平台,实现检测机构、人员和报告信息的动态管理,形成长效机制。
六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,明确职责分工,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,务求取得明显实效,坚决杜绝走过场。
(二)坚持高压严查。对投诉举报多、信用记录不良、市场行为不规范、检测工作质量差、取费明显低于市场价、检测工作量与检测能力不匹配的检测机构,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监管,加大抽查比例,综合运用媒体曝光、信用惩戒、行政处罚等手段,形成震慑。
我厅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,对查处、曝光不力或工作成效不明显的,予以全省通报。
(三)加大舆论宣传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整治措施,每季度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,形成震慑。各级检测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,通过组织观摩、交流、技能比武等活动,宣传推介一批技术过硬、行为规范、服务优良的示范检测机构。
(四)加强信息报送。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,每季度上报专项整治活动阶段性进展情况(附件4)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(附件5)。在2020年4月底前,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。
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:柴翔翔,电话:0571-89892136,89892119(传真)。
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9年5月13日